东湖评论:让广告代言不再“吹牛”

1月16日,中国文联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号召广大文艺工作者合法合规参与广告代言;依据事实对所代言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代言应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提醒,对社会公众负责,并坚决向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等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说“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广告成为商业广告发布的主要形式。由于文艺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明星的粉丝效应巨大,因而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追捧,也被各个行业及企业主所广为接受。正是在这些文艺工作者甚至是明星的巨大号召力下,很多广告代言的产品销量不错。然而,近年来一些文艺工作者甚至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夸大效果而深陷“代言门”舆论漩涡的人也不胜枚举。有些人虽然对所代言的产品不曾食用、不曾使用,甚至不了解所含成份,但因为拿了“报酬”,也只好按照对方的代言词“吹牛”,煞有介事地介绍“体验良好”“效果极佳”,根本不顾会不会危害消费者健康。

而今,中国文联针对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出台自律公约,规定了广告代言的禁止内容和不良广告代言行为,并明确了违反公约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给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明星”级的文艺工作者进行广告代言上了一道“紧箍咒”,使其进行广告代言时不敢再“吹牛”。

不过,要让文艺工作者在广告代言时主动不“吹牛”,真正博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还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其最关键的是要培育企业的诚信意识,使产品广告与产品品质名副其实。同时更要强化文艺工作者自身的法律法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约的“紧箍”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而在进行广告代言时谨慎地选择产品,拒绝为那些不知性能的、不知成分的、没有用过或尝过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的产“代言或“吹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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