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买药本来是为了清除蟹塘中的青苔,却意外发现,用药后蟹苗的生长也受到了影响,损失十余万元。到底是药物作用还是其他因素作祟?养殖户将生产该药品的公司和推销产品的业务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披露了这起纠纷的详情。
买药除青苔
青苔没除掉,虾蟹却出事了
老赵是宝应当地的养蟹大户,已从事螃蟹养殖多年,并将养殖规模扩大到了百亩。
2019年的一天,老赵在宝应某渔药经营部,碰到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员正在推销一种专门分解青苔的药物。当时,业务员表示,这种药物不会伤害水草和虾蟹,专治青苔。而且,如果购买了药物的话,还将由业务员亲自配药,并前往现场指导使用。
老赵正为蟹塘的青苔发愁,听到这里,他心动了。几天后,老赵邀请业务员前往现场配药,并投放使用。
但是很快老赵就发现,使用药物之后,青苔没什么变化,反而是蟹塘中的其他水草开始死亡,并漂浮到了水面上,造成水质恶化,而且,塘中的虾蟹也开始大量死亡。
老赵找到当时的业务员,“你们这个药有问题,我这么大的损失,你们一定要承担!”业务员也感到冤枉,“你又不只用了我这一种药,说不定是因为使用其他药物造成的呢,怎么能全怪在我头上呢?”
虽然之后生产该药物的某科技公司,使用其他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对老赵的蟹塘水质进行挽救,但效果欠佳,塘内的蟹苗生长受到影响。
因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老赵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某科技公司和业务员赔偿各项损失约十余万元。
对簿公堂
巡回审判促成双方各退一步
在老赵提起诉讼时,距离事情发生已经过去一年多,查明事实较为困难,案件审理难度大。承办法官庭前查阅了大量专业资料,针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影响损失大小的因素实地走访、询问养殖村民,做到了对案情心中有数。
为了起到更好引导效果,开发区法庭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搬”到事发村的村委会。
庭审过程中,因损失较大,老赵情绪一度十分激动,但被告认为,损失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导致,老赵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科学依据。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分解青苔的药品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产品不存在缺陷,是合格产品,而且,原告同期还购买了其他农资产品,不能排除原告的水草死亡与其他产品有关联。事情发生后,尚无权威机构认定水草死亡与使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造成水草死亡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使用其他产品、未按照本产品说明正确使用等主观因素,也包括土壤、气候、水体氧含量等客观因素,因此,在没有做水土检测鉴定的情况下,不应妄下结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案涉损失数额也不予认可。
承办法官通过耐心沟通和解释,辅以庭前查阅的专门资料,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农资产品。被告履行协议后,原告自愿撤诉。
【法官提醒】
遇到类似纠纷要及时固定证据
宝应是远近闻名的水乡,水网密布,养殖水面众多,水产品丰富,记者从宝应法院了解到,每年均有因农资产品质量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此类案件,关涉到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但因为案涉原告均为渔民、农民,固定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较弱,往往维权效果不佳。”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该案开庭地点设在事发的村委会,不仅在结果上实现案结事了,而且,还向养殖户们讲解了同类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养殖户采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养殖户,在发生相关纠纷时,要及时向渔政执法大队报案,通过渔政大队专业人员的处理,帮助他们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并固定证据。
记者 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