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热恋时给女友转账40万,分手后要求归还,结果...

热恋中的情侣会心甘情愿的为对方做很多事情也愿意给对方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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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是每段感情都能有圆满结局

很多热恋的情侣可能会分手

有时甚至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

南宁一对恋人在热恋时,男方转账40万元给女方应急。两人分手后,男方多次追讨这笔“情债”未果,遂将女方起诉至法院。女方认为,这笔款项是当初男方为了追求她赠予的。那么,这40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予?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女方应偿还男方40万元。

男子向女友转账40万救急

2019年5月,南宁男子徐强(化名)和林丽(化名)相恋。不久,林丽说,她欠他人100多万元债务无力偿还,向徐强要40万元救急。

看到恋人有难,徐强同意了,并于2019年9月8日至9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将40万元转给林丽,当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

2020年6月,徐强和林丽感情变淡分手。分手后,徐强多次催促林丽还这笔钱,对方均拒绝还钱。

女方:钱是为了追求她赠予的,

不属于借款

2021年7月,徐强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林丽偿还40万元。

林丽辩称,她和徐强原为男女朋友关系,40万元是徐强当初为了追求她,双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赠予她的。同时,林丽还认为,徐强并未举证双方有借贷的意思。

在法庭上,徐强提供向林丽转账4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和多次向林丽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徐强还提交跟林丽来往的微信交易记录,其中徐强给林丽转账的单笔最大金额为1万元。

法院:女方应偿还男方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强主张其与林丽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交向林丽转账4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林丽抗辩称系赠予,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

法院还认为,综合徐强提交的与林丽的微信交易记录来看,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金额单笔最大为1万元,双方之间并未存在大额赠予金钱的惯例,涉案款项为40万元,金额较大,与双方赠予金额大小的惯例不符,不宜认定为赠予,且在徐强催讨该笔款项时,林丽表示会慢慢偿还,并非不还,也可以推定林丽对于归还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仅因经济状况无力偿还而已。

故对徐强要求林丽偿还借款40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恋爱时,男女双方互相送礼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当对方有困难时,也是二话不说能帮就帮,出钱出力的。

南京男子严某在与女友孟某热恋时,豪送女方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奔驰车,登记在孟某名下。但因交往出现矛盾两人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奔驰车归孟某所有。此后严某心有不甘,私自将奔驰车开回,为此,两人闹到法院。

严某认为,当初是想结婚才送车,如今分手孟某应返还车辆。此外,经调查,双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后,孟某曾手写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某。

23日,法院一审判处女方归还车辆。法官认为,孟某签分手协议后又手写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返还;大额赠与且以结婚为目的,发生纠纷时被赠方需返还。


类似以上的事件生活中不少,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赠送对方各种礼物,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恋爱期间如果掺杂太多的经济色彩,感情必然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大家真的担心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可以事先有个约定,先礼后兵,让双方能有一个体面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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