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休闲区 / 正文 休闲区 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判决 2022-01-12 16:00 0 217 0 Share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的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近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潼关检察 标签:#判决#检察院#被告人#货物 人民微看点 专栏作者 这位作者很懒,还没有填写个人简介。但TA是一位充满热情的创作者,致力于分享高质量内容。 查看TA的所有文章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