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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判决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的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近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潼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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