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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起诉一炸鸡店侵权一审获赔0.5万元

中新网6月29日电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6月29日公开的一则一审判决书显示,诸暨市星派餐饮店被诉,在其经营的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鹿晗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且照片中使用原告姓名,将原告的肖像制作成商品推荐人甚至代言人的形象,并可在该页面直接进行商品购买,其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书显示,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中新财经)

山苍

山苍 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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