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休闲区 / 正文 休闲区 鹿晗起诉一炸鸡店侵权一审获赔0.5万元 2022-07-07 16:00 0 157 0 Share 中新网6月29日电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6月29日公开的一则一审判决书显示,诸暨市星派餐饮店被诉,在其经营的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鹿晗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且照片中使用原告姓名,将原告的肖像制作成商品推荐人甚至代言人的形象,并可在该页面直接进行商品购买,其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书显示,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中新财经) 标签:#炸鸡 山苍 专栏作者 看到的故事,总想着说与人听。 查看TA的所有文章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