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12 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发布关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IT之家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提升,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称为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以下称为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清单。第三条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为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大型网络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 7 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第四条外部成员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聘期间不得具有下列情形:第五条担任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六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组织提名外部成员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违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记录等,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作出说明。被提名人同时受聘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得超过三家。外部成员聘任决定应当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第七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专兼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工作量等情况给予外部成员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除上述报酬外,外部成员不得从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内部成员(以下称为内部成员)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第九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外部成员担任,经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可由内部成员担任,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管理、组织联络等综合性事务。第十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同一大型网络平台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监督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辞任报告。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解聘决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解聘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允许被解聘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出异议说明,并将解聘原因、异议说明及异议说明答复等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辞任或被解聘等,导致监督委员会成员少于 7 人或外部成员占比低于三分之二的,大型网络平台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补任相关人员;若辞任或被解聘成员为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主任;若辞任或被解聘成员为监督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任命新的秘书;在补任完成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二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监督委员会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 15 日,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报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监督委员会规则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十三条监督委员会重点对大型网络平台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大型网络平台用户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用户意见建议,回应用户关切。第十四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就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监督意见。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项。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会议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成员,同时提供完备的会议资料。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会议筹备不充分的,可要求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秘书应当对会议延期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对会议事项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监督委员会秘书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核实记录内容并签署意见。监督意见应当取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监督意见通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十九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收到监督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监督委员会作出的监督意见,确有理由不予处理的,应当答复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认为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风险或违法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的,应当向监督委员会和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书面建议。监督委员会和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处理的,或成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干预大型网络平台正常运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关组织、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恶意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做好相关对接工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信息等。已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再满足本规定第二条相关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后,可以撤销监督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监督委员会成立、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名单等信息。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全国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大型网络平台出现重大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或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解散监督委员会,重新成立监督委员会。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向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九条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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